安防知识网讯 11月30日,太原市公安局召开省城单位内部安全管理规范化建设会,公布了《太原市公共安全视频图像信息系统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及《单位内部安全管理工作规范》,对公共场所安装视频监控系统进行详细规定。今后,涉及公共安全的场所以及区域,均应安装视频监控系统,而其他任何单位和个人擅自建设视频监控的,由公安机关责令限期拆除,并处5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在《办法》中明确提出,12类涉及公共安全的场所和区域,均应安装视频监控系统。同时,太原市公安局对各单位提出明确要求,视频监控系统的覆盖面必须延伸至单位大门外50米处。而旅馆客房、员工和学生宿舍、公共浴室、更衣室、卫生间等涉及个人隐私的场所和区域则是禁地,绝对不能安装视频监控。在公共场所安装视频监控系统的,应当设置明显标志,同时禁止任何单位与个人遮挡视频监控系统的摄像头。
除此之外,其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在公共场所安装视频监控。擅自安装的,由公安机关责令限期拆除,并处5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