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防知识网】目前,由于技防图像信息系统的应用目的仍主要是维护公共安全、加强城市管理,有关法律也只是规定了公安机关和有关执法部门有权依法对图像信息资料进行查阅、调取或复制,而对政府以外的其他单位或个人使用技防图像资料还没有进行规定。或者规定技防图像信息系统的管理、使用单位不得擅自向其他单位和个人提供、传播图像信息资料,实际上是对个人目的或商业目的的查询、使用予以了否定。比如,《北京市公共安全图像信息系统管理办法》中规定,留存的图像信息除按照本办法的规定使用外,任何人不得擅自查阅、复制、提供、传播。《广州市公共安全视频系统管理规定》中规定,公共安全视频系统的建设、管理或者使用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应当严格管理公共安全视频系统采集的图像信息,依法按程序查看、复制和使用信息,不得删改、破坏视频信息原始数据记录,或者随意传播、复制或者用于个人目的、商业目的的查询、使用。
根据《民事诉讼法》等法律规定,当发生民间纠纷或争议,其他单位或个人需要利用技防图像资料作为证据时,要通过司法程序调取图像资料。在实践中,由于公安机关是技防图像监控系统的主管机关,且公安机关享有对图像信息资料的查阅、调取或复制权,其他组织或个人要求查阅、使用图像信息资料时,只能通过公安机关为中介实现对视频图像资料的查阅、使用。具体程序是,当其他单位或个人要求查阅、使用视频图像资料时,先向公安机关提出申请,经公安机关批准后,则可以在人民警察的陪同下进行查阅,但不得进行复制。
实际上,我国目前对技防图像监控系统的利用也还仅仅局限在安全领域,对于监控信息在非安全领域的应用几乎还处于空白状况。不论是从国外的实践来看,还是从技防监控系统作为一种高科技产品,其高投入也要求有高产出作为回报而言,技防图像系统都应当也可能为人们的生产生活提供更多非安全领域的产品。
笔者也了解到,首先,实践中并没有必要对向政府以外的其他单位或个人提供图像资料服务予以一概否定。在不侵犯公民的隐私权、不泄露国家秘密和商业秘密、不致降低原有视频监控系统的防范效能的前提下,完全可以让其他单位或个人查阅,甚至还可以供商业目的的利用。其次,目前部分群众对公共安全图像信息系统的建设还存在一定抵触情绪,扩大图像信息资料的利用范围,则可增强其对图像信息系统建设的信心。同时,在不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的情况下对图像资料进行适度的商业利用,可以收取一定费用,从而在一定程度上弥补图像信息系统建设和维护的巨大开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