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防知识网】对技防图像资料的管理
由于技防图像资料关系到社会公共安全和个人隐私的维护,因此图像资料本身的安全关系重大,必须通过立法对其进行严格的管理,包括禁止对其擅自删改、破坏,禁止随意传播、复制或用于其它目的。
《北京市公共安全图像信息系统管理办法》中规定:“公共安全图像信息系统的使用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图像信息安全管理制度,遵守下列规定:建立图像信息使用登记制度,对图像信息的录制人员、调取时间、调取用途等事项进行登记;按照规定期限留存图像信息,不得擅自删改、破坏留存期限内图像信息的原始数据记录。”《重庆市社会公共安全视频图像信息系统管理办法》中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有下列行为:买卖、散发、非法播放视频图像资料;故意隐匿、毁弃视频图像信息系统采集的涉及违法犯罪活动的信息资料。”《广州市公共安全视频系统管理规定》中规定:“公共安全视频系统的建设、管理或者使用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应当严格管理公共安全视频系统采集的图像信息,依法按程序查看、复制和使用信息,不得删改、破坏视频信息原始数据记录,或者随意传播、复制或者用于个人目的、商业目的的查询、使用。并对视频信息的录制、使用和去向情况进行登记,遇到可疑情况,应当及时向公安机关报告。”
技防图像资料的存贮时间
关于技防图像资料的存贮时间,目前有关立法中规定还比较杂乱。《娱乐场所管理条例》中规定,歌舞娱乐场所应当将闭路电视监控录像资料留存30日备查,不得删改或者挪作他用。北京市《关于加强图像信息管理系统建设工作的意见》中规定:重要部位、地下通道、过街天桥以及宾馆、饭店、餐饮、文化娱乐场所和市场等涉及公众聚集的场所录像存储时间应保持30天,交通道路、公交枢纽设施及公交、地铁运营车辆的监控录像应保持7天以上。《北京市住宅区及住宅安全防范设施建设和使用管理办法》第十条中规定:住宅区及住宅的物业管理单位或者产权人(以下简称管理人)应当妥善保存监控系统所记录的信息资料,且保存期限不得少于7日;《重庆市社会公共安全视频图像信息系统管理办法》中规定:视频图像信息系统的使用单位应妥善保存视频图像资料15日以上,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广州市公共安全视频系统管理规定》中规定:视频信息的有效存储期不得少于十五日,法律、法规、规章或者行政规范性文件另有规定的除外。
然而,技防图像资料的保存时间并不是越长越好,一方面,图像资料的留存时间太长,需要占用大量的储存空间,造成系统建设投入加大;另一方面,留存时间太长,检索起来也不方便;另外,由于不同区域的风险等级不一样,对存贮时间的要求也不一样,可以因地制宜地进行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