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月22日,经漳州市芗城区检察院提起公诉,被告人郑某(芗城区人)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六个月,并处罚金30000元。
2008年1月28日晚7时许,郑某在漳州市芗城区“江滨网吧”门口看到闽E-B26XX起亚轿车(价值人民币52800元)驶过,即想起邢某(另案处理)曾告交代他:若看到该车要及时与他联系。因为该车是租赁车,邢某曾租用过,并私自配有该车钥匙。所以,郑某便跟踪该车,并与邢某取得了联系。跟至中山公园“老妈”火锅店楼下附近,邢某也赶到现场,将私自配制的该车钥匙交给郑某,而后将车开至龙海市九湖镇蔡坑工业园后山上的荔枝园里,郑某的另一同伙吴某(另案处理)骑摩托车也赶到现场,三人即对该车进行拆御。
租赁人刘某发现轿车失窃后即向车行报告,车行根据该车车载的GPS卫星定位仪显示出该车的方位,而后组织人员寻找,到达上述地点时,发现该起亚车的汽车音响、备胎、车牌已被拆卸下来。随即向警方报案,吴某被抓获,但郑某和邢某一时逃离。2008年11月2日,公安机关将郑某抓获归案。
检方提示:
当前,车行租赁车辆被盗时有发生,主要手段都是前租赁人私自偷配了车的钥匙,而后伺机盗窃。所以,车行应提高风险意识,提高钥匙防配制的技术含量,应装备有电子锁控和GPS卫星定位仪,遇到被盗应及时报警,配合公安机关及时追踪,将经济损失降到最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