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年9月22日,经漳州市芗城区检察院提起公诉,被告人郑某 (芗城区人)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六个月,并处罚金30000元。
2008年1月28日晚7时许,郑某在芗城区一家网吧“门口看到一辆起亚轿车驶过,即想起邢某(另案处理)曾告交代他:若看到该车要及时与他联系。因为该车是租赁车,邢某曾租用过,并私自配有该车钥匙。于是,郑某便跟踪该车,并与邢某取得了联系。这部车停在中山公园附近后,邢某也赶到这里,并将私配的车钥匙交给郑某。郑某将车开至龙海市九湖镇一荔枝园里,而刑某与另一同伙吴某(另案处理)骑摩托车也赶到现场,三人即对该车进行拆御。
租赁人刘某发现轿车失窃后即向车行报告,车行根据该车车载的GPS卫星定位仪显示的该车方位,很快找到车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