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防设施普遍需要提升
近年来在中央财政支持下,博物馆安全防范条件不断改善,但总体投入仍然不足。2008年下半年,全国文物系统进行了为期50天的文物安全检查,完成了85%的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和58%的重点博物馆的安全检查,其中被调查的246家重点博物馆中,防盗、防火设施的达标率分别为55.28%和50.41%。重点博物馆尚且如此,其他博物馆安全防范设施配备情况可想而知。
叶春说,我国的《文物保护法》明确规定:“文物收藏单位的法定代表人对馆藏文物的安全负责”,“博物馆、图书馆和其他收藏文物的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配备防火、防盗、防自然损坏的设施,确保馆藏文物的安全”。此外,《博物馆条例》、《博物馆安全保卫工作规定》、《国家文物局突发事件应急管理办法》、《文物系统博物馆风险等级和安全防范级别规定》、《文物系统博物馆安全防范工程设计规范》等规章、规范,对博物馆安全管理做出了一系列具体规定。
在我国,拥有1万件藏品以下的博物馆为三级风险单位;1万件以上和5万件以下的博物馆为二级风险单位。而国家级或省级博物馆为一级风险单位。
对于一级风险单位应按照整体纵深防护体系的要求建立技术防范系统。一级风险单位应建立专业保卫队伍,在防护区或禁区内设立报警监控中心,中心控制室应配备自卫器具、通讯工具。藏品、展品所处房屋、厅、室的门窗均应设置报警装置,位于一层的窗户还应有实体防护栅栏或安装防弹玻璃。一级文物的字画、丝织品等藏品在展示时均应有防弹玻璃制作的专用框架或装有报警装置的展柜对其进行防护。
为保障馆藏文物的安全,国家规定,凡没有安装报警设施的单位,不得展出文物;没有达标的单位,不得展出三级以上文物,文物库房不得存放三级以上文物;不具备安全保管条件单位的三级以上文物,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文物主管部门指定安全达标的单位代为保管。
2008年我国开始实施博物馆免费开放政策,目前全国已有1749座博物馆免费开放。博物馆的各类安全风险、安全隐患也与日俱增,但对博物馆安全的投入尚未得到相应的重视,安全防范工作面临着前所未有的压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