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买的电动车,放在物业指定的车棚内,却在物业电子眼的“眼皮”底下被偷走。受损的业主想讨个说法,物业却称赔偿无先例。
电动车:存放3小时后被人“骑”走
“中午把电动车放进小区车棚,下午再去看,车子就被人偷走了。”家住黄台南路某小区的杨先生向记者表示,他新买的价值2200多元的电动车,因物业看管不力而丢失。
7月19日中午,业主杨先生将电动车停到小区物业指定的车棚内,下午3点多再去车棚时,发现车子不见了。杨先生随后找到物业,查看了车棚24小时监控录像:当天中午12点36分,一体型微胖的中年男子,骑一辆摩托车进入车棚,放下摩托车后,他骑走了杨先生的电动车。一小时后,该男子又返回车棚,骑走了摩托车。
业主:
物业应负赔偿责任
杨先生随后找到小区物业公司——— 深圳万厦居业有限公司济南分公司,要求物业针对丢车一事进行赔偿。他认为,电动车是放在了物业指定的车棚内,且每月他所交物业费中,应当包含着看车费。同时,在杨先生与物业签订的《物业管理协议》中,就含有车辆停放的相关条例,其中约定:因管理人员直接责任造成车辆丢失、损坏事故,物业负赔偿责任。
物业:没有赔偿先例
对于杨先生的赔偿请求,物业工作人员则一直以“没有赔偿先例”为由,拒绝赔偿。7月21日下午,记者联系到小区物业,询问此事。工作人员先是表示“不清楚此事”;后又说相关负责人不在,无法联系上,拒绝了记者的采访请求。
律师:无先例不能对抗协议
齐鲁律师事务所高强律师表示,杨先生在事前曾与物业签署协议,那在车辆丢失后,理应按照协议中的规定办理;物业应赔偿杨先生的损失,物业所说的无先例不能对抗协议。同时他还认为,车棚是物业指定的,而业主每月向物业公司交纳的物业费中,就包含了看车费这一项。从这一角度看,物业也有赔偿的义务。
23日下午,记者再次联系杨先生和小区物业,双方均表示,仍未对赔偿事宜达成一致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