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日起,新修订的《云南省道路运输条例》正式实施,条例要求,9座以上的营运车辆须安装卫星定位车载终端。据了解,目前,我省有19800辆营运客车安装了卫星定位车载终端,纳入卫星定位监控。这些客车在国内的行车状况,通过卫星定位都可有效监控,一旦出现危险或问题,可及时发现,司机也可通过这个装置寻求帮助。
昨日,在省人大召开的新闻发布会上,省交通运输厅副厅长唐文祥介绍,之前已在行业内部发文要求9座以上营运车辆在2008年底全部安装卫星定位车载终端,但是由于没有相关的法律法规,这一举措并没有得到完全落实。
“现在有了条例依据,营运车辆都要依法安装卫星定位车载终端,这样就有了更大的安全保障。”唐文祥表示,GPS卫星定位系统能在全国范围内监控车辆的位置、营运线路等情况,此外今后还会监控是否超载等信息。唐文祥说,条例规定了道路运输管理机构的工作人员监督检查的场所、地点及检查应注意的事项,并赋予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行使暂扣车辆、设备和工具的行政强制措施的权力,并明确了程序和时限。对于道路运输站(场)经营,条例规定“客运站经营者应当按照规定售票、退票,不允许进站客车驾驶人员私自揽客和改变日发班次、发车时间。
条例规定,客运经营者应当对在高速公路上日运行里程超过600千米的,在其他公路上日运行里程超过400千米或者夜间运行里程超过250千米的客运车辆,随车配备两名以上驾驶员,每名驾驶员连续驾驶时间不得超过4个小时。
对于农村客运,条例明确,可以采取区域运营、循环运营、专线运营、公交化等方式,推广使用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的经济适用型车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