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警在车内,通过电脑监测过往车辆的速度。
昨天,记者了解到,鞍山市公安局交警支队高速一大队首次在沈大高速公路上使用了移动测速仪器,对过往车辆进行超速检测。另外,按照公安部规定,高速公路将单向每隔10公里设立一处电子监控;高速公路“电子警察”超速抓拍起拍点为超过最高限速10公里/小时。
移动测速 双向镜头抓拍
昨天上午,交警高速一大队执法民警特意给记者展示了他们新购置的设备——现场勘查车,这辆车里有移动电子警察系统,可以进行超速抓拍,还有事故现场取证、事故现场勘查等功能。
民警轻点按钮,设立在警用车辆上的“电子警察”系统开始缓慢升起来。民警说,它最高可以上升4米,能居高临下抓拍过往车辆的超速情况。此外,它的镜头是双向的,可以抓拍超速车辆的前脸和后身。
由于公安部规定,移动测速不能隐蔽抓拍,因此,民警特地打开了警灯,并设置了减速反光锥。过往车辆的司机远远看到测速警车后,都会自觉放慢车速。
另外,按照公安部要求,省内高速公路上还将实行每隔10公里,单向设置一处电子警察抓拍系统。
“以前,辽宁省内的高速公路上,每隔20至30公里才设置一处电子警察抓拍系统。之所以缩短电子警察间的距离,是为了减少和遏制高速公路上事故发生率。”省交管局负责人说。
超速抓拍 设最低起拍点
昨天,记者了解到,辽宁省高速公路处罚认定标准将要出台,处罚认定标准规定,高速公路“电子警察”超速抓拍起拍点统一规定为:超过最高限速10公里/小时,低于此标准的超速违法行为,以教育或警告为主,一律不得处罚。
以小型车为例,沈大高速公路限制小型车最高时速为120公里/小时,如果车辆超过130公里/小时,民警可以给予超速处罚。而超过120公里/小时,但低于130公里/小时的,将不予处罚,以教育或警告为主。
此外,对于超载违法行为,不得目测认定,必须认定超载数量后方可处罚;对已被公安或交通部门处罚过的超载违法行为,24小时内不得重复处罚;对超速行驶、达不到规定速度行驶和不按规定车道行驶的交通违法行为进行处罚时,必须提供抓拍数据影像资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