监控一词大概在词性上已经变得中性了,那种隐秘的道德不正当性越来越不被提及,而作为一种社会管理方式的必要性日益占据压倒性优势。
技术上的革新显然有助于消解监控的道德紧张感。监控的直接呈现形式,由人与人的关系变成了物与人的关系,监控者隐身于监控设备之后,人对人的监控施于被监控者的那种入侵、压迫、恐惧和不自在感,在一定程度上被缓解。
政府权力来源和功能的转向,使得监控的公共必要性几乎不存在讨论空间。权力公授,政府成为公众管理服务机构,公共安全和管理的需要,让政府监控社会和公众空间具有充足的理由。
应当说,由于恐怖主义等因素的存在,即便在十分重视个人性和私权的国家,政府对社会的监控也在加强。饶是如此,监控的范围、限度、管理等问题,依然应当在政治、社会、法律和哲学诸层面有足够的认识和讨论。
武汉的城市视频监控系统,将于明年底以前实现全市监控摄像头达20万个的建设目标,具体分布为:一类(市级)监控摄像头4000个,用于覆盖主城区出城道口、跨江大桥、隧道、重要路口等要害部位;二类(区级)监控摄像头1.6万个;三类(社会单位)监控摄像头达到18万个。目前这一数字为8.9万余个,尚不包括出租车和公交车上所安装的。
我无法否认建设城市视频监控系统的必要性,也可以想见这一系统的建设,在公共安全和服务领域将要发挥的功用,例如最迫切的对城市交通拥堵状况的舒缓。作为一个公民个体,我对此的感受依然复杂。
20万个摄像头覆盖三镇,至少有两层意味。一是所有人在公共空间的行为都将处于监控之中,并且很难排除私人空间被监控到的可能性;二是如此众多的摄像头,应当是不小的一笔公共财政开支。以此来看,城市监控系统应被视为一项事涉所有纳税市民的重大公众工程,有进行公众讨论和决策的程序必要。这一点我没有具体查,如果已经通过了市人大表决,当没有异议。
如果安装如此多摄像头的必要性已经确定,关于监控设备和图像管理的法律问题应当及早提上地方立法日程。应当看到,公众对被监控状态的许可,其实是个人权利的无奈让渡,这种让渡不是无限的,首先是个人隐私权利必须得到保证,其次是监控图像只可用做公共目的。从一些地方已经发生的事实来看,公众对个人隐私被侵扰的担忧并非多余。另外,当因公共需要应当出示监控图像时,管理部门拒绝出示的情况也有先例。因此,监控设备如何安装、监控图像如何使用保存、个人隐私怎样保障,以及出现问题如何处罚,均应通过地方性法律法规予以明示。
对政府来说,全城式监控是出于管理上的便利,其实也是一种压力,能否因为获得了这种便利而使管理效率、水平提高,安装摄像头的公共安全和公共服务目标能在多大程度上实现,公众都会去检视。
对我个人而言,无论因为何种目的,被监控的状态终归在感受上不会舒适,但又似乎无可逃避,只是希望它被严格限制。据说已经有国外科学家发明仪器,通过传感器监视人的脑电波,从而分析其思想状态,真希望它被永远留存在科学家的试验室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