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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千多元报警器难防小偷 保安公司被判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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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花费5000多元向保安公司定制安装了防盗报警系统,不料家中仍旧失窃,业主将保安公司告上法庭。日前,上海一中院终审判决保安公司赔偿23999元。

    2006年4月,家住浦东东方路的刘先生向一家保安服务公司定购了房屋防盗报警装置。同年5月28日,双方又签订协议书,约定保安公司向刘先生提供报警服务,刘先生每月支付报警服务费50元。去年6月8日,刘先生夫妇外出走亲访友。20时44分,保安公司发现窃贼进入刘先生家,保安在8分钟后赶到刘先生住宅。21点04分,刘先生收到保安公司消息赶回家中,发现钻戒、项链、挂件、数码相机等物品遭窃。

    装了防盗系统仍然被盗,刘先生向保安公司讨说法,保安公司却称自己不应承担责任。交涉未果,刘先生诉诸法院。一中院认为,保安公司称工作人员已告知刘先生可以选择安装告警器,但对此未提供充分证据。保安公司因未安装告警器,致使刘先生的财物轻易被盗,且在接、处警时存在失误,故应承担相应民事责任。法院遂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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