条例草案修改稿征求意见稿规定,旅馆业、典当业,洗浴、足浴等经营性按摩服务场所的经营者,应当在经营场所出入口、前台、电梯轿厢等公共区域安装视频监控设备,违规者将给予警告,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旅馆业的视频监控资料保存期限不得少于90日,典当业的视频监控资料保存期限不得少于60日,洗浴、足浴等经营性按摩服务场所的视频监控资料保存期限不得少于30日。违规者将处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
征求意见稿还规定,洗浴、足浴等经营性按摩服务场所,应确保按摩房的房门部分使用透明材质,确保能由外而内观察室内按摩区域整体情况;营业大厅、包厢、包间内的照明灯亮度应能清晰辨明室内整体情况;不得设置用于逃避、阻碍治安检查的信号灯、响铃等设施;不得从事卖淫、嫖娼、赌博、吸毒、传播淫秽物品及其他违法犯罪活动或为其提供条件。
洗浴、足浴等经营性按摩服务场所对凌晨2时至8时在服务场所内休息的人员,应查验服务对象身份,如实登记姓名、住址、身份证件等信息,并实时向公安机关特种行业治安管理信息系统传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