放在停车场的车遭人撬锁,车内物品被盗,停车场难道不应负有赔偿责任吗?近日,一位金师傅致电本报记者,讲述了自己的遭遇。
原来,金师傅是辆大货车的司机,往返于宁夏和昆明。下午6点左右,他将大货车停放到官渡区阮家村一家物流公司的收费停车场。孰料,金师傅重回停车场准备取车时发现,大货车的左右两道门锁都已被人撬开,车内的卫星导航不翼而飞,估计损失达1千多元。
金师傅马上报警。阮家村派出所的民警赶到现场拍照并做了记录之后,迅速离开。继而,金师傅摸起当初停车时领取的停车卡,找到停车场的工作人员理论。在他看来,自己既然是付费停车,停车场就该对车辆负责。然而,停车场的工作人员指着一张“停车须知”的牌子称,牌子上已写有“停车场一概不负责车内的贵重物品遗失”,因此,停车场可以赔偿车门的两把锁,但不负责赔偿被盗的卫星导航。
金师傅对此并不认同。一来,卫星导航算不上什么贵重物品;二来,卫星导航又不能随身携带,只能放在车上。停车场岂能因为一句“不管车内的贵重物品”,只收钱不看管?
怎么办?同停车场协商无效后,金师傅求助本报。记者联系到云南亮剑律师事务所律师范培红。范律师表示,停车收费,证明双方建立了保管合同关系,停车场有妥善保管、安全保管车主财物的义务。车内物品被盗,说明停车场没有尽到保管义务,金师傅可以起诉停车场要求赔偿。至于停车场“停车须知”的规定,属于单方协议,按《合同法》规定,属于无效协议。当然,停车场先赔付后可找窃贼追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