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务院总理温家宝近日签署第564号国务院令,公布《保安服务管理条例》。该《条例》自2010年1月1日起施行。
《保安服务管理条例》的制定目的是为了规范保安服务活动,加强对从事保安服务的单位和保安员的管理,保护人身安全和财产安全,维护社会治安。
对于保安服务公司,《条例》规定应有不低于人民币100万元的注册资本,从事武装守护押运服务的保安服务公司,应当符合国务院公安部门对武装守护押运服务的规划、布局要求。
《条例》规定,娱乐场所应当依照《娱乐场所管理条例》的规定,从保安服务公司聘用保安员,不得自行招用保安员。
《条例》规定,保安员申请人经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考试、审查合格并留存指纹等人体生物信息的,发给保安员证。
《条例》规定,保安服务中使用的技术防范产品,应当符合有关的产品质量要求。保安服务中安装监控设备应当遵守国家有关技术规范,使用监控设备不得侵犯他人合法权益或者个人隐私。保安服务中形成的监控影像资料、报警记录,应当至少留存30日备查,保安从业单位和客户单位不得删改或者扩散。
《条例》规定,保安从业单位有使用监控设备侵犯他人合法权益或者个人隐私的;删改或者扩散保安服务中形成的监控影像资料、报警记录的等情形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违反治安管理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的刑事责任。客户单位删改或者扩散保安服务中形成的监控影像资料、报警记录的,同样依照规定处罚。
《条例》规定,保安员有删改或者扩散保安服务中形成的监控影像资料、报警记录等行为之一的,由公安机关予以训诫;情节严重的,吊销其保安员证;违反治安管理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点评:保安行业终于有了一把“尚方宝剑”。可以预见,《保安服务管理条例》的颁布和实施,对保安公司、保安员、保护对象都是一个规范,可以各行其是。对录像资料的保存和管理,以及处罚规定,更是突显了“影像”、监控产品的重要性。毕竟,判案强调的是: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